福建泉州一女子因一年内26次购买散装食品后起诉商家而引发社会关注。她以产品标签信息不全、缺少生产日期等理由,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商家索赔,屡屡获得“退一赔十”的判决或调解赔偿。这一系列操作,在网络上掀起了一场关于“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的激烈讨论。
从法律层面看,该女子的行为似乎“师出有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散装食品若确实存在标签缺失、信息不明等问题,确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其索赔诉求,于法有据,客观上也是对商家不规范经营的一种司法监督。
当“维权”演变成一种高频、模式化的“操作”时,其动机和性质就变得复杂起来。公众质疑的焦点在于:其核心目的是净化市场、维护公益,还是将其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工具?一年26次的起诉,指向的多是标签瑕疵而非实质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如变质、有毒有害),这种针对“形式瑕疵”而非“实质危害”的穷追猛打,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也让不少小本经营的商家不堪其扰。
此事件深刻折射出散装食品监管的长期痛点。在超市、集市,散装食品(如糕点、干货、熟食)普遍存在标识简单、生产日期模糊、储存条件不明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知情权与安全上的隐患。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初期曾对规范市场起到过一定震慑作用。但当其行为模式固化,甚至出现“知假买假”、“诱导出错”等情形时,其正当性便开始动摇。法律保护的是善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当购买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诉讼索赔时,是否还能完全适用“消费者”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对于商家而言,此案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最根本的应对之策,是主动规范自身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要求,对散装食品进行清晰、完整的信息标注,包括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并确保储存条件合规。堵住管理漏洞,方能从源头上杜绝被“盯上”的风险。面对疑似恶意索赔,也应积极应诉,依法区分“实质安全”与“标签瑕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监管和司法体系,此案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监督与防止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公共资源之间取得平衡?或许需要更精细化的法律适用标准,例如对涉及食品实质性安全问题的索赔予以坚决支持,而对纯标签形式瑕疵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在赔偿额度或责任认定上加以更审慎的考量。加强日常的市场监管,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门槛和成本,让普通消费者成为监督的主力军,而非依赖少数职业索赔人。
“泉州女子26次起诉”事件,更像一面多棱镜,映照出法律、商业、道德的多重面相。它警示商家必须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也提醒立法与司法机关,面对不断演变的市场行为,需要持续完善规则、提升治理智慧。而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乐见市场在监督下更加清朗,但也希望这份监督的力量,最终能汇聚成推动食品行业整体进步、保障公众食安的正能量,而非陷入个人利益与商业纠葛的无休止博弈。